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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谈信托业发展与监管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2-01


    刚刚过去的一年,信托业实现发展,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新的一年里,这一态势有望继续。日前,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金融》等媒体联合采访时,系统回顾并展望了信托业发展和监管工作。


    信托业务平稳增长


    记 者:请您简要回顾一下我国信托业2004年的发展情况。
 
    负责人: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截至去年底,全国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59家,大多数公司的业务都有进一步发展,虽然少数信托公司出现的经营风险曾引起人们对整顿后的信托公司的关注,但通过及时处置金新信托、伊斯兰信托、庆泰信托等高风险机构,高风险信托业务的管理得到加强,全行业经营合规性水平得到提高。信托业务继续实现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信托业务得到发展。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继续增加,截至去年底,全行业总资产2784亿元,信托财产余额2042亿元,比2003年末增长了632亿元,增幅45%。单独管理的信托财产协议数为9729个,金额1158亿元;新设立集合信托计划726个,集合信托计划存续数量为1245个,金额674亿元。

    第二,资金信托继续作为信托主体业务得到发展。截至去年9月,资金信托余额约1750亿元,占全部信托财产的85%以上。其中,投向基础设施的362亿元,投向房地产的234亿元,投向有价证券的129亿元。其他财产形式的信托业务开始发展,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信托、公益信托业务都有所增长。信托业务的探索与创新有了新的进展。

    第三,已经设立信托计划的管理情况基本正常,多数信托合同执行良好。除去因德隆事件受到严重影响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等少数信托计划外,去年到期的单独管理信托和集合信托计划基本实现信托目的,所管理的财产已安全交付受益人。

    第四,信托公司业务收入继续增长,收入结构继续转变。去年,信托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有所提高,全年信托公司的营业总收入45.7亿元,其中信托管理费收入12亿元,占公司总收入的26%,比上年有所增加。

    第五,信托业历史遗留风险得到控制。信托公司的合规性负债少量增加,需要清理的历史负债继续下降,行业总体的负债水平在下降。

    第六,信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特别是借鉴了近三年信托业务实践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广大信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普遍提升。

    此外,2004年,社会公众对信托理念、信托机制、信托产品有了更多地了解和认识。例如,从年初到年末,各种形式、各个层次的以信托法、信托业为主题的研讨会、座谈会、培训班不断召开,新闻舆论也加大了对信托业的宣传报道力度。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实施,就是要将信托机制引入到我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作用。如今,信托知识越来越普及、信托机制逐步深入人心,这是一个很可喜的现象。

    记 者:在肯定去年信托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2004年信托业集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年初庆泰信托、金新信托、伊斯兰信托事件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信托业的关注。对此,您如何评价?

    负责人:信托公司恢复正常经营不到三年,少数公司就出现严重问题,这确实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从整体看,信托全行业的风险仍然处于较高程度。例如,信托行业历史包袱沉重,在以前二十年经营中,它曾经背负了大量负债、损失了巨额资产,第五次整顿时虽然化解了大部分风险,但终因损失较大,仍有一些支付风险遗留下来,急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再如,历史上,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人员素质等水平很低,与作为专家管理他人财产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一次整顿重组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需要通过持续不懈的努力,才有可能真正取得成效。又如,信托行业在新的道路上刚刚起步,而全行业又显得经验不足,特别是风险管理水平亟待加强,规范的信托业务、信托市场以前没有过,还没有形成稳定的、能经受住时间和市场考验的管理他人财产的经营模式。再比如,在我国大陆地区,信托是个全新的制度,各方面的配套制度不完善,也影响了信托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信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道德操守和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有待提高,违法违规经营、部份股东与关联人侵犯公众合法利益的事例时有发生,少数违法分子利用信托机构违法犯罪更显示问题的严重性。这些都是客观事实,它们时刻提醒人们,在现阶段,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监管。

    从另一方面讲,我们对信托行业的发展也应该充满信心。当前发生的问题都属于信托业发展中的问题,也必然会在前进的道路上逐步得到解决。回想起1999年开始信托整顿,一个资产质量已非常低下的行业面临5400亿元负债的清偿危机;2001年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进入全新的市场,陌生、茫然、风险四伏,每向前进一步都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与辛勤探索。与那时的情况相比,现在信托业的情况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这一切都充分说明中央关于信托整顿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我国的信托业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步。我们相信,信托业未来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只要各个方面都贯彻中央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支持我国信托业规范发展,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共同努力加以解决,中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一定会实现。


    四个“最”字写一年


    记 者:我们看到,去年银监会在加强信托公司监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您能否介绍一下有关的情况?

    负责人:从1979年信托公司恢复经营、实施管理算起,到今天已有25年了。回顾这段历史,2004年是信托监管工作做得最好的一年。这体现在四个“最”字上:监管指导思想最明确、监管队伍最整齐、监管工作最落实、监管规则完善的进度最快。

    首先,明确监管指导思想。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会领导对于信托公司监管工作就一直非常重视,反反复复、时时刻刻强调,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做好信托公司监管的各项工作。仅举几个数字,就可以看出会领导的重视程度。2004年全年,会领导每个月都要讨论一次信托监管工作;专门召开了两次主席办公会,听取监管工作汇报;先后在7次全国性会议上部署信托公司的监管。领导高度重视,再加上2004年初,个别信托公司暴发严重支付风险,从正反两方面使大家认识到防范风险对做好信托监管的重要性,从而端正思想,为全年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重新登记的59家信托公司,从银监会到各地银监局、银监分局,每家公司都有两人承担监管责任,其中至少1人是专职直接监管人,做到监管责任落实到人。每家公司由谁监管、联系方式、从事监管工作多长时间,等等,都一清二楚。可以说,从事信托公司监管的队伍是有史以来最整齐的。

    第三,强化监管工作的落实。以往的做法是,布置监管工作,往往通过层层开会、提要求、发文件,靠层层传达、贯彻,再进行检查。效率很低,监管质量受到影响。去年,银监会改变以往的做法,加强对监管第一线工作的检查指导,全年两次召开所有信托公司的直接监管人会议,从银监会到基层,越过所有的中间层次,一竿子插到底,直接面对每家公司的监管人,当面交流,了解情况:知道不知道银监会的监管思路、监管的公司情况怎样、公司存在的风险清楚不清楚、下一步的监管措施是什么……。这样做,大大改进了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去年,银监会还加大了现场检查力度。5-6月份,调动全国数百人力、6000多个工作日,对信托行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交叉检查。同时,日常的非现场监管也得到大大加强。通过上述工作,基本掌握了信托公司全行业的风险状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四,加快监管制度建设。1979年首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后,直到1986年才出了第一个管理办法,以后陆续发了很多文件,但一直没有系统的业务规则,特别是没有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制定完整的制度。2001年先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制定信托配套制度提供了依据。这几年,信托公司的经营实践,也为制定有关配套规定积累了经验。在此情况下,去年一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业监管的文件总数达70个之多,240多个工作日,平均三四天一个。这些文件中,不少是应急性的,但也有些是制度性的,共11件。其中就有属于完善信托基本制度、为信托业经营与监管打基础的规章制度,如: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银行帐户、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规定,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和集合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规定、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等。这些制度,对信托公司依法经营、监管机关依法监管明确了基本规则,它们会随着信托公司的发展,发挥出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工作努力,并不意味着风险已经降低了很多,更不能说,今年可以松口气了。我们感到,尽管去年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绝对不能满足!按照完成中央确定的信托整顿任务和银监会确立的良好监管者的六条标准来衡量,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还有很多困难需要克服,特别是由于监管基础比较薄弱,信托业的经营中不可避免地还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以风险防范为核心,坚持规范发展不动摇,一手抓监管,一手促发展,信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都会逐步提高。


    监管绝不能放松


    记 者:刚才,您介绍了银监会过去一年的监管工作。但是,我们也了解到,部分业内人士及专家学者对银监会的工作提出了不同看法。有人认为,现在对信托业的监管过严了;也有人认为,现在是在用监管银行的思路来监管信托公司,您怎么看这些问题?

    负责人:对信托监管制度中的某些具体规定有不同看法,我们欢迎各界共同研究并加以完善。但是,在现阶段,任何关于信托公司应该放松监管的说法,都不利于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发展。

    按照信托制度,当委托人自愿把财产交付受托人管理时,自己要为这一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受托人尽职管理了,即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后果也应由受益人自己承担。监管当局并不过多地干预双方的信托活动。据此而言,严格监管确非常事。

    在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的社会原因,不论是机构委托人或是一般委托人,他们识别、管理、承受风险的意识和实际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信托管理财产的一般规则。我国现在还没有受托人法,没有规范受托人义务的比较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形成一支高质量的受托人队伍。因此,在信托制度的起步阶段,监管机关必然要多承担一些培育信托市场的责任,督促受托人很好地履行职责,维护信托活动参与者的利益,维护信托业的平稳发展。

    为此,去年我们在这方面有针对性地做了一些许多工作。比如,当发现某家公司的某项业务存在问题或者发现某家公司不能正常经营、不能有效地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就及时要求有关机构进行整改甚至停办相关业务。由于采取措施及时果断,相当一批高风险业务或机构得到控制,防止了风险的蔓延。允许高风险机构继续经营,允许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人管理他人财产,就是对委托人不负责任。中国信托业要发展,一定要有一支高质量的受托人队伍,否则非出问题不可。要知道,现有的信托产品已涉及数千机构、20多万自然人。必须从维护公众对信托业的信心,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履行好监管部门的职责。

    2004年,银监会出台的信托监管规则,针对性很强,并非简单地参照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规定信托公司怎么做,而是针对信托制度、信托业务的特点而制定的。比如,账户开立、分账管理就是为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是为了督促受托人接受受益人监督。用监管银行的思路监管信托的观点,可能是一种误解。

    从另一方面讲,即使有的监管规定与对银行的监管要求相近,也不能一概否定。因为信托公司与银行一样,都是金融机构,都是在管理货币、经营风险。银行做业务,受到资本金的制约,信托公司管理财产时,却不与资本金挂钩;银行主要是做存贷款业务,业务比较规范,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较广,各类风险都需要面对;银行有风险稀释分散机制,信托公司个体规模小,抗御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都比较低。所以说,信托行业面对的风险要远远高于商业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既允许信托公司管理社会财产,监管机关又放松管制,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风险是不正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现阶段,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不应该比商业银行松,应该更严格才对。

    应该说,从长远角度讲,现行的监管规定属于过渡性安排,带有时代的特征。将来我国信托业规范程度提高,对信托监管必将随着信托公司经营模式的转变而转变。当信托公司按照规范的公募与私募方式运行后,对涉及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业务,要严格管理;对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私募业务,可以放松管制。那时,就有条件调整监管方式了,但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


    2005年信托业走向


    记 者:您能否展望一下2005年的信托业走势,并介绍一下在新的一年里,信托业监管工作的主要思路?

    负责人:2005年,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信托行业将继续发展,会保持大体平稳的态势;行业原有的风险将得到控制并能继续化解;业务经营中出现的新风险,会受到更有效的管理;大部分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会继续增长;信托收益水平逐步提高;少数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将取得新进展。预计到2005年底,全行业的风险程度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控制。此外,信托业协会很快将完成设立手续,登上历史舞台,发挥作用。

    目前,信托行业整体风险度比较高,所积累的新老风险不断暴露,要实现信托业平稳发展必须进行艰苦的努力。根据我们的统计,今年将有550个集合信托计划到期,应归还的到期财产仅本金就达254亿元。管理好各类风险,维持信托业稳定经营的任务十分艰巨。

    在今年的经营活动中,信托公司要继续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和自身特点,在业务发展中,一定要注意防范新的市场风险,继续化解原有风险,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逐步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市场竞争力。对委托人来说,要提高信托风险意识,认识信托规律和特点,树立信托投资风险自担的观念。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信托时要选择信誉较好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后要关注信托财产的管理风险,加强对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的监督。此外,有关媒体也要加强对信托公司的新闻监督,多管齐下,促使信托公司逐渐发展成为合格的受托人。

    在刚刚闭幕的银监会2005年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对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作了重要指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要坚持依法监管,继续完善信托公司监管的法规制度建设;大力推进监管创新,探索建立对信托公司的评价方法;抓紧解决信托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实行“一司一策”,分类处置现有业务风险,防范和化解新的风险;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体系、增强现场检查工作;在认真评估现有制度和法规的基础上,抓紧研究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发展模式,促进健康发展;支持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等。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认真学习和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按照银监会领导的要求,提高认识,端正工作指导思想,以风险防范为核心,加强法规建设和现场检查工作,推进分类监管,督促信托公司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委托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教育,努力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做好日常监管、防范和化解信托行业风险等方面做出新的成绩,为维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推进信托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xintuo摘自银监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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